民乐县法院对一公然辱骂法官当事人作出拘留7日处罚
11月30日下午,民乐县法院依法对一公然辱骂法官、严重妨害诉讼活动、蔑视司法权威的当事人作出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网络配图)
民乐县六坝镇村民王某与雷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至民乐县法院六坝法庭。11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法庭传唤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王某以雷某数次未按时到庭为由质疑法官办案效率,并口出诽谤法院及法官言辞。在承办法官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进行耐心解释过程中,王某弟弟王某某当众出言辱骂并推搡承办法官,在动手殴打承办法官时,被其母制止,所幸未对女法官造成人身伤害。在该院法警和公安民警调查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王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法庭尊严,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对王某某处以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并当即交付看守所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