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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设陷阱 虚假诉讼辨真伪 ——甘州区法院判决驳回两起虚假诉讼案件

2017年12月27日 09:24   来源:

  本报讯近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庭审查明事实,对其中两起以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为“债务人”身份作为被告的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7月,债务人喻某某向债权人赵某某借款40000元,请自己的亲戚喻某与朋友许某某为自己担保。双方对借款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40000元,借款利率为每月3%,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至此,双方的行为都是正常且合理合法的,但奇怪的是,债权人却又要求二担保人分别出具了金额4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欠账过多,未及时偿还借款40000元,二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遂持合同及借条将债务人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在债务人喻某某作为第一被告的案件中是以担保人身份被起诉的,而在后两案中,则分别化身成了新的“债务人”。

  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传唤当事人到庭应诉,经庭审查明了事实。根据对双方的调查及案件的证据,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对债务人喻某某向债权人借款40000元的案件,判令债务人喻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对另两起以担保人喻某与许某某以“债务人”身份作为被告的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服判息诉,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日益膨胀,一些债权人为约束债务人及担保人及时还款,保证出借的资金具有安全性,降低借贷风险,越来越多地要求担保人以“债务人”名义出具借条,一旦追债有难度,往往即以担保人为债务人多头起诉,利用人民法院登记立案之便,形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破坏诚信建设,干扰立案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应予防范和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不仅要去伪存真见公平,还要澄清是非显诚信,任何不义企图,在法庭上必显其恶,必受惩罚。劝君不可浑水摸鱼酿事端,却要实实在在做交易,诚实树人,诚信立商。(何正功花新军)

编辑:金张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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