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故障引纠纷 消费调解保权益
2018年01月03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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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甘州区大满工商质监所接到一起因切割机电机损坏而导致的消费纠纷投诉。
消费者杨某称,2017年4月在甘州区大满镇汤某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一台单价为530元的切割机,初次使用切割机时电机就发生了故障,经确认切割机电机已烧毁且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损坏,一直拖延到现在没有进行维修处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消费者杨某携带切割机来到大满工商质监所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的立场是正确的。最终,该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向汤某详细讲解了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之下,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达成了和解,经营者汤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免费为消费者杨某更换新的切割机。(马-罗英军)
编辑:金张掖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