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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奖变相欺诈 工商执法严查

2018年03月14日 15:45   来源: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甘州区甘州市场工商质监所接到省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编号为:6200010110001180101000253的投诉登记单,并与1月4日通知消费者及被诉人依法现场调解,经调解经营者李某向消费者退还因摸奖所购玉石吊坠饰品购物款1334元。同时,在调解处理中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李某以消费者可持商场购物小票免费摸奖为诱惑,误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玉石饰品。

  【调查过程及结果】

  经营者李某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在甘州区某超市,以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免费摸奖为诱惑,从事免费摸奖、赠礼品或以1折优惠购玉石饰品经营活动,并在租赁柜台明显处张贴兑奖说明,特等奖:免费赠送3980元宝石戒指或吊坠一枚;一等奖:在本珠宝专柜挑选珠宝首饰,只收取该首饰加工费,按原价的10%收取;二等奖:按本柜商品原价减80%的优惠;三等奖:按本柜商品原价减60%的优惠。每人仅限购三款,奖项即开即兑,不兑换现金,现场有效。但在实际摸奖中,经营者李某只印制了一等奖奖券,比例为20000张奖券的30%,特等奖为虚设奖项并未在奖券中印制,二等奖、三等奖因诱惑不大也未印制。其在免费摸奖活动中提供的玉石饰品的标价为进价的40倍标注,实际销售时是按照标价的1折进行销售。每件因摸奖销售的玉石饰品获取的利润为进价的4倍。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通过摸奖销售一共售出了5件玉石饰品,这5件玉石饰品进价300元/件,标价为13000元/件,按照一折销售价格1300元/件,销售总额6500元,从中赚取利润5000元。

  【案例分析】

  经营者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六)项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甘州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00元1倍的罚款。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擦亮眼晴,以免上当受骗。(李辉军)

编辑:金张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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