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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购手机 是否可退货

2018年03月14日 15:45   来源: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8日,消费者周先生来到甘州区工商质监局城关工商质监所投诉,称自己的儿子(现年13周岁)于2017年12月3日私自用家人移动支付账号付款,在甘州区西大街汇丰大厦楼下的苹果专卖店购买“苹果6S”手机一部,单价3900元。周先生认为自己的儿子在购买时家人并不知晓,是未成年人私自购买的,故多次找到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表示,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遂到甘州区工商质监局城关工商质监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1月18日,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关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到该苹果专卖店了解详细情况。经了解,周先生的儿子在购买手机时,是用家人的移动支付账号付款的,并未告知商家是未经家人许可私自购买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手机已使用一个月,已注册了账号,并且包装盒与“三包卡”均丢失,退货后商家亦无法二次销售。此时调解陷入僵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城关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多方努力,查阅法律法规、咨询法律顾问,终于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周先生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3900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城关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多次往返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反复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承担400元手机折旧费,经营者为周先生退还剩余购机款3500元。至此,一个难解的消费纠纷划上圆满句号。

  【案例评析】

  该投诉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执法人员依照此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该案例中,城关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在调解无法继续进行时,并没有终止调解,而是本着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多方努力,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咨询法律顾问等,最终找到问题突破口,使得纠纷圆满解决,最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马自乾)

编辑:金张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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