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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法院公告(金张掖周刊第26期6月28日)

2018年06月28日 17:39   来源:

  管俊杰、丁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安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甘0702民初963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雷金花、管兵喜、黄海龙、于山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甘0702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苏学英、田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87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孔繁召:

  本院受理原告李勤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张掖市甘州区御膳香自助火锅店、陈芳芳、邵伟:

  本院受理原告史凯诚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御膳香自助火锅店、陈芳芳、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甘07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团队30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金宏斌、张雄:

  本院受理原告魏开军与被告金宏斌、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甘07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团队30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玉梅、田亮:

  本院受理原告姚明菊与被告王玉梅、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甘0702民初1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磊、金娟:

  本院受理原告高刚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指南、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300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袁钰杰、袁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张小民、吕荣、吴开善、郭建财、李才、杨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管军、田虎、苗泽: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罗光亮、罗宗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黄启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道与被告王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甘07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墩法庭302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丁吉刚:

  本院受理原告丁守锋、丁吉鹏、丁吉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梁家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于强、于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罗光亮、罗宗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杨吉成、袁东、苏兴盛、陈吉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曹成、曹忠、曹文礼、曹飞、曹鹏、曹龙、曹旺、曹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徐爱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刘兴松、吴希福、刘兴鹏、刘学功、刘学峰、林向志、刘兴宏、张勇、林向忠、刘学增、吴希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胡正贤:

  本院受理原告汪安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曹升: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曹成、曹升、曹荣礼、曹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张建红、张寿俭: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李兴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天新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当事人评议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满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朱静: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管军、田福、邢立国、管建喜、朱会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郭加钊、马海霞、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拓峰、赵天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向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拓峰、杨浩、周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向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张掖市炫辉生态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甘0702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新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郑健、陈玉娟、苗长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甘0702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事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徐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曾吉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甘07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编辑:金张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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