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审结被告人周某朝等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本报讯 近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朝等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朝、周某逵、周某达、周某、陈某武、周某生、周某保等人以血缘、亲情、经济关系为纽带,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在KTV、山丹县公安局、盛泰公司售房部、山丹县政府、甘肃张掖巨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暴力及滋扰、起哄、堵门、拉挂侮辱性横幅,辱骂企业工作人员、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周某朝为纠集者,以周某逵、周某达、周某、陈某武、周某生为其他成员的家族恶势力。
被告人周某朝作为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甘肃张掖巨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提货票兑换凭证后用于抵偿巨额债务和偿还他人借款,致使甘肃张掖巨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达1642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朝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发生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天津长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43余万元。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朝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达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武、周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周某保拘役三个月。涉案赃款共计2085余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周某朝追缴。(赵元华)